内容预览: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标准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由法院任命,在审判员指导下工作。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一)主要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书记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接收案件材料。一些法院规定由书记员负责收案登记,并按规定送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案卷时,应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并对案卷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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