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鞋架玻璃掉下、砸伤鼻梁,身体受损理应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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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李来忠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0-1-12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29日中午1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1岁的消费者张小姐,在本区一商场挑选鞋时,售货员去仓库取鞋期间,鞋架上一块玻璃掉下来,张小姐躲闪不及,玻璃正好砸在她鼻梁上,当时满脸是血,商场售货员立即拨打120急救车,经开发区医院简单处理后,张小姐及家人提出要去青岛市立医院治疗,商场同意派人协同一起来到市立医院,经诊断,张小姐鼻梁表皮破裂、鼻梁骨轻微受损。经手术,缝合5针,治疗后张小姐回家疗养。几天后,再到医院复查,手术很成功,但鼻梁留下巴记。治疗期间,张小姐的家人找到商场,要求支付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商场也十分通情达理,先期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家属生活费6000多元。出院后,张小姐要求商场一次性赔偿误工费、美容费和精神赔偿费等9万元。 此时,商场建议张小姐投诉到区消保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青岛市黄岛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立即安排专人了解案情过程,查看事发现场,走访营业员、医院手术医生、市立医院美容医生和律师,还走访了张小姐上班的工厂,了解误工费等情况。手术医生认为此伤治疗后对病人健康无碍,只影响其美观,需休息20多天。美容医生认为,可以美容,但难以完全恢复如初,费用约1万余元。律师认为,按照《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规定,面部容貌受到影响,法院根据原告面部受损程度,可以判定5000元以下的精神赔偿费。按照类似的例子判断,张小姐美容后影响较轻,如果诉讼到法院,精神赔偿费不会超过1000元。 消保委认为:商场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现场查看,鞋架玻璃没有固定,存在掉下来的可能性,商场既无防范措施又无警示标志,对此应负全责。美容费用应参照本地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精神赔偿费用应适度,误工费等可以计算。 经多方调解,消费者与商场达成了以下协议:(1)商场全部支付了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等6000余元;(2)商场一次性赔偿张小姐美容费、误工费和适当的精神赔偿费等2万元。 【案例评析】 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所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黄岛区消保委办公室 :李来 忠 胡欣 201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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