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用户登录 会员注册 发表作品 会员中心 在线客服 服务手册 赞助汇款 供稿案例
兑换奖金 
您现在的位置: 文秘阁 >> 考试中心 >> 公开选拔领导 >> 时事政治与形势政策 >> 正文
相 关 文 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国家公务员必备礼仪知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精 彩 推 荐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欢迎光临【文秘阁】,现在是:  祝您学有所成!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投稿人:佚名 来源:会员投稿 时间:2006-10-9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
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
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
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
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
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
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
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
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
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
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
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
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
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
受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
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
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
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
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
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
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
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
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
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
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
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
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
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
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
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
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
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
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
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
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
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
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
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
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
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点击联系在线客服】【发表评论】【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公告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联系在线客服

    Copyright © 2002-2024 文秘阁|WenMiG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24097869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及IE6.0以上浏览器对本站进行浏览
    24小时电话(微信号):13626366801 QQ咨询:329912878 邮箱:329912878@qq.com
    严正声明:本网是原创作品的自由交流平台,会员投稿请不要上传他人作品,本网作品源自会员投稿,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探讨之用,严禁其他用途或商业传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如有人恶意冒充网络作者向本网投稿,并被本网接受录入非其所有的原创作品,或作品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保证在接到投诉并经验证属实后,于第一时间内删除该作品。谢谢合作!

    Welcome To Www.WenMiGe.Com, 文秘阁是创造资源财富,实现资源价值,增强个人才能的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