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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投稿人:佚名 来源:会员投稿 时间:2006-10-9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
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
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
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
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
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
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
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
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
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
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
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
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
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
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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