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一、案情某学校教育工会于1998年9月投资在校园内开设了一家副食店,经营副食销售。该工会采取投标形式,每年度对副食店承包经营权进行一次投标,并与取得中标的经营者签订承包协议,由承包人经营该副食店,教育工会收取承包款。2005年5月23日被我所检查发现。学校工会共收取承包款16.73万元。2005年度通过投标取得经营权的是胡某,承包款为8.18万元,已交4.09万元。胡某在至查获时止,从事副食店的经营额达14万元,从中获利4.2万元。二、争议及分析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很明显这是一起无照经营案件。但在查处过程中及讨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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