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关于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分析与思考 案例:2014年4月3日,消费者张某到兴隆县工商局进行投诉,称其在兴隆县某商店购买的啤酒内含有杂质,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随后,兴隆县工商局展开调查,经协商调解后经营者表示抱歉的同时愿意赔偿消费者10瓶啤酒,再遭到消费者拒绝后,经营者又愿意赔偿一箱啤酒,消费者对此赔偿结果仍然表示不满意,并且坚持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最终兴隆县局依照《新消法》中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最后消费者获赔500元。 分析:2.5元一瓶的啤酒因含杂质赔偿款由10瓶啤酒到一箱啤酒再到500元现金,物品本身的价值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似乎有点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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